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科学生论文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教学工作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是对教学质量进行综合检验的过程,通过学生毕业论文撰写、开题和答辩等环节反馈的有关信息,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条毕业论文应当根据本科培养目标与教学计划的要求,明确任务,严格要求,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第四条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是教师的教学任务,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是本科学生的学习任务。学生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毕业论文。
第六条毕业论文是对学生进行科研训练的主要环节,但对学生科研训练应当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结合课程学习,第二课堂活动、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环节,有计划地进行,采取课程作业、学年论文、读书报告、社会调查、专题综述等多种形式,使学生学会使用工具书,受到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撰写毕业论文打下基础。
第二章  毕业论文选题
第七条 毕业论文选题
1. 毕业论文选题应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以本专业为主,综合反映本专业所学课程内容的基本范畴,使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过程中获得全面的训练,包括立题、资料收集、消化、理解和分析、论证、各种数据的测定与处理、实验的设计与操作、结果的检验与分析等环节。
2. 选题应理论联系实际,在满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引导学生重视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选择与社会生产相结合的课题。
3. 课题要有一定的学术性。通过毕业论文,进一步深化学生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正确的研究方法,经过学生独立钻研,能提出自己的见解。但课题的份量和难度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做出结果。对文献资料等条件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准备。
4. 论文选题可以结合教研室或指导教师的科研方向或科研任务。
5. 毕业论文要求学生必须独立完成,一般不允许两人或数人合写一个题目。如需要两人以上合写一个题目时,须经院长批准,而且要明确每个人独立完成的任务。
第八条 毕业论文的选题由学院组织讲师以上的教师拟定提出,经学院学科组审核,由院长批准公布,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公布的论文题目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基础和专长进行选定。学生亦可自立题目,向学院提出申请报告,学院学科组可根据课题的研究方向、内容和教师指导力量等情况进行审核,经院长批准。
第十条 毕业论文的课题 , 除少数切合培养目标要求并能使学生得到全面训练的可作保留课题外,一般课题的选用不要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课题在落实到学生之前,指导教师要对每个课题制定出具体的指导计划,填写毕业论文指导书,并交学院审批,院长要对审报课题严格把关。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对毕业论文的指导,各学院应做到全面、统一的安排,选派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在教学和科研上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为了保证质量,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能超过六人。其工作量按“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计。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 负责立题,认真备课,对课题中的关键问题要事先亲自查证或实验研究。
2. 指导学生研究课题,做开题报告,向学生推荐参考资料、文献,指导学生制定论文撰写提纲和进度计划。
3. 指导教师应严格执教,根据学生的基础和特点,耐心指导,及时掌握论文撰写情况和学生思想情绪,教书育人,帮助学生解决具体困难。
4. 对所指导的论文的质量及撰写的情况作出鉴定和初评成绩。
第四章 毕业论文撰写
第十四条 为了使学生有足够时间撰写毕业论文,保证论文质量,各学院应在第七学期中期公布毕业论文的题目,由学生自由选择。学生的论文选题要经过学院审查和协调后确定下来,并落实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选题确定后,由指导教师讲解课题要求,并推荐有关参考资料。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 做开题报告,制定论文撰写计划,阅资料和文献。
第十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八周时间进行论文撰写。学生的论文应于当年五月底完成,六月份完成论文的审阅、答辩和评定工作。
第五章 毕业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根据学科的特点和学生人数成立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由3-5名教师组成。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负责将所指导的论文及初评评语在答辩前提交有关评委审阅。
第十九条 答辩程序及要求
参加答辩的学生应事先做好准备。答辩时简明扼要地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论文的主要观点和内容, 论文的特点和新意,对论文的自我评价及改进意见等。
评委对论文要着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对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并针对课题的关键内容和相关知识有准备、有重点地进行咨询,评分时,评委要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指导教师也要尊重评委的意见。
第二十条 对毕业论文的评定,主要看论文质量,并结合写作态度、专业基础和答辩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论文质量要从选题价值(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科学性(观点正确,论证严密),创新性(论文的特点和新意)和逻辑性(层次清楚,书写规范〉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毕业论文成绩按五级分制计算,在同一专业中优秀比率一般不得超过15%,良好比率占35-40%, 其余占 45-50% 。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成绩应在评委共同协商后确定,并作出准确评语。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专家评选校级优秀论文,并推荐代表学院参加更高级的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也可推荐到有关刊物发表。选编出版优秀毕业论文专集;同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其补考安排在以后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工作中进行。也可经院长批准后结合工作实际完成毕业论文,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