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7届辽宁省和沈阳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教厅[2016]5号),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支持帮助学生们迈好走向社会的第一步,积极宣传学生爱岗敬业艰苦创业典型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培养和树立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勇于创业的择业观和价值观。经省教育厅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公开遴选2017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省优秀毕业生)。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2017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遴选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6〕199号)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组织评选辽宁省2017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及学校优秀毕业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战略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高尚,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在校期间不能有挂科),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品德高尚,各方面表现突出。
3.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精神,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 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5.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遴选。
6.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具有良好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崇尚创新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积极参加院系、学校以及省里的创新创业活动。荣获创业奖项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遴选。
7.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8.参评辽宁省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外语、计算机和学分绩点需达到获取学位的标准要求。
二、评选范围及分配名额
1.评选范围:我校在籍2017届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研究生不占各院比例,由研究生处统一评选)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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