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霍存福教授、王旭伟院长及理论法学系教师
参加“法理研究的方法论”学术研讨会
2019年5月26日,“法理研究的方法论”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九次例会在杭州举行。我院霍存福教授、王旭伟院长及理论法学系夏婷婷副教授、任懿博士受邀参加了此次研讨会。该会议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主办,来自全国十余所高校的三十多位嘉宾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法学院参会教师代表合影
上午会议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葛洪义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分别主持,议题主要围绕“法理研究的方法论”展开。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主编张文显教授首先做学术引论。张教授强调法学研究主要针对法学当中的某个问题展开,如人权、党内法规,这就意味着研究方法要有针对性。对法理的研究目前也有不同的路径,如舒国滢教授讲朱熹的理与法理概念、中国台湾的黄源盛教授讲法理研究的脉络化方法,都比较具有代表性。接续张文显教授的启发,华东政法大学陈金钊教授以“中国法理学需要什么样的方法”为主题,
出西方有较固定的研究方法和稳定的学术流派,而中国学者许多是杂糅各种方法,且我国目前对法的基础研究很少,应重塑法理思维、批判思维、反省思维和体系思维。中央政法委政策研究局副主任黄文艺教授则以《新时代法理学研究的十大趋势》为题,总结出法理的“科学化”、“公理化”、“民族化”等“十化”问题,并强调法理应扩大适用范围,要在实践中、司法中凸显法理。针对黄文艺扩大“法理”概念的观点,华东政法大学胡玉鸿教授提出了相反观点,他认为应限缩“法理”概念,“法理”概念的研究应确立范式,深入推进。胡教授同时强调,中国古代就已经有“法理”概念,今天同样不能忽视历史研究方法。复旦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强调应注意区分法理研究的方法论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周江洪教授、郑磊副教授都从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入手,强调了法理学研究的特殊性。此外,宁波大学法学院钭晓东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赵骏教授也都围绕各自主题,做了精彩发言。针对上午大家的发言,张文显教授总结强调:对象决定方法、立场决定方法,要在研究范式的角度理解方法论。
研讨会开幕式
下午会议由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霍存福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胡玉鸿教授主持,议题仍围绕“法理研究的方法论”进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焦宝乾教授率先发言,焦教授强调应首先解决“法理到底是什么”的前提性问题。他认为“法理”概念不宜宽泛,应当限缩。同时,法理学研究的方法体系除了关注传统研究方法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的科技手段为法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那么在今天大的法治背景下,哪些研究方法是更值得期待、更为必要的,值得进一步探讨。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王奇才副教授,作为“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的筹划者,指出了目前行动计划中存在的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苗炎副教授从《法制与社会发展》“法理中国研究”栏目发表、接收论文的情况,谈到目前学者对“法理”概念还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概念的不一致导致讨论问题上的不对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郭晔博士以《法理研究的历史逻辑和行动逻辑》为题,总结出“法理”研究是从直观法理到参与法理,从参与法理到反思法理,从反思法理到爱上法理的逻辑发展过程。上海交通大学彭诚信教授从民法实际案件入手,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审理急需法理依据,法理方法论对部门法研究具有引领作用。此外,山东大学法学院田立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章安邦博士以及我院王旭伟院长、夏婷婷副教授、任懿博士也都分别结合自身的学科特点,谈到了部门法中的法理问题、法理研究的体系问题以及参加此次会议的收获和感受。
霍存福教授主持研讨会并做主题发言
会议最后,霍存福教授发言。霍教授从吉林大学法理学科对其法律文化研究的启迪和影响谈起,梳理了他对中国古代法律理念或观念的几点发现:一是沈家本讲“情理法”关系时说“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樊增祥讲“情理外无法律”,这意味着法以情理为内容,法以情理为基础。“情理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哲学的最重要的命题,出自儒家思想系统。二是出自道家系统的命题,叫“用法须得法外意”。《晋书·陶侃传》谢安评价陶侃:“陶公虽用法,而恒得法外意”。这有两层意思,一为道法关系,“法外意”指“道”,总要高于形而下的、具体的“法”;二为言意关系,“言(法律条文)”总不能完全表达“意(立法意图、法律精神)”,二者始终处于紧张之中。陶侃在司法或执法时,往往能够在法之上、法之外寻到“法”的真谛、“法”的灵魂,比他人高妙了许多。还有,《旧唐书·徐有功传》有五代人评价为“听讼惟明,断狱惟平”,据此,发现了“审明判平”作为中国古代明确的司法标准、司法价值和司法理念的存在。“审明判平”能够被发现,应该是受到张文显教授关于法学基本范畴、核心范畴研究的启发和影响。类似这样的古代法律理念、观念,霍教授认为法史学界挖掘的还不够多、不够深。从学科间相互促进的角度讲,法律史研究要向系统性、深刻性方面发展。我们应当为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科提供足以促发他们思考的材料、思想观点,以及可能的刺激点。应动员法史学界深挖法律史资源,寻找宏观的、微观的乃至不同层面的法之道理、法之事理。因为“法理”不过就是“事理”“情理”,有一事必有一理,有一情必有一理。
此次研讨会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结束。参会者表示,通过一整天的会议学习和大家的踊跃讨论,收获颇丰,意犹未尽。翘首期待6月份在青岛举行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第十次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