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推介|我院崔丽副教授在《东方法学》发表文章:《民法典第1009条:基因人格权的创设、证成与实现》

我院崔丽副教授在《东方法学》2021年第1期发表文章:《民法典第1009条:基因人格权的创设、证成与实现》


 


作者简介

 

崔丽,吉林大学法学博士,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沈阳师范大学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部门法哲学。崔丽先后在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以及北大中文核心等期刊上发表论文10余篇;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司法部一般项目、中国法学会自选项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各1项,主持辽宁省级科研项目共5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中国法学会等项目多项。


 


《东方法学》是由上海市法学会和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高端法学理论专业期刊。《东方法学》是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知网CI值排序Q1区法学期刊。2020年成为CLSCI来源期刊。

《东方法学》以交流学术思想、创新学术理论为宗旨;以原创性、前瞻性、学术性为编辑标准;以推动法治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开设本期关注、理论前沿、智慧法治、青年论坛、域外之窗等栏目,是法学、法律专业人士的理想读物。


内容摘要:为了回应现代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对人格权保护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9条创设了人体基因保护的私法规范。但本条规范的原则性决定了基因权利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还需进一步厘清。人体基因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密切相关,关涉个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应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基因权利是一种新型人格权,即自然人所享有的保障人格尊严、维护人格利益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基因人格权的生成逻辑符合新兴权利“新”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具有主体多元性、客体复杂性、内容和情境丰富性的表现形式。基因人格权作为新兴权利“兴”的动因在于多元主体的复杂性利益及其权利诉求,应受道德伦理标准、人格尊严、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限制。基因人格权保护应借鉴域内外立法样本与司法实践经验,明确其权能范围和行使边界。基因人格权的保护应遵循类型化、渐进式、体系性的策略,以民法典适用为契机,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因权利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基因编辑  基因人格权  人格尊严  人格利益  新兴权利  民法典第10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