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18次例会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霍存福教授、王旭伟院长及理论法学系教师参加“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18次例会


十月长春,寒冬初来。法理行动,如期而至。20211016日,“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八次例会在长春举行。我院霍存福教授、王旭伟院长及理论法学系夏婷婷副教授、孙祺祺博士、法律史学专业研究生万文杰受邀参加了此次研讨会。该会议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当代法学》编辑部主办,来自全国十余所高校的二十多位嘉宾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法学院参会教师代表合影

上午会议开幕式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晓林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法学院功勋教授张文显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志鹏教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副处长许玉镇教授分别致辞。会议主旨发言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当代法学》主编李建华主持,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八、九届执行会长霍存福教授以《明吕坤<刑戒>:控制诀罚、拷讯过度的技术方案——法官箴言研究之八》为题,对吕坤其人与《刑戒》文本及其流传情况,《刑戒》的结构、主要概念、核心精神与其观念基础,《刑戒》的实践基础与制度基础,吕坤《刑戒》的地位与影响四个方面展开了详实的考证与分析,接近十万字的文稿充分展示了《刑戒》的研究意义与价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以《“对越”:宋代对法理的新贡献——以“理”概念的规范、事实诸含义为主线》为题,展开了精彩的论述,陈景良教授谈到宋代法理化对明清时期影响较大,认为法理的主体线索应集中在人、世、物三者之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教授以《罪名之制还是刑名之制》为题,对罪刑关系、刑罚适用原则等问题展开提纲式叙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张中秋教授以《论传统中国的法律关系——以<唐律疏议>为分析中心》为题,对传统中国的法律关系进行分类,认为传统中国存在六种法律关系。西北政法大学闫晓君教授以《秦朝的法律创制及特点》为题,对秦律的创制过程、秦的立法创制、秦的司法创制、秦律的缺陷四个方面展开了详细的分析与论述。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侯欣一教授、西北政法大学何柏生教授、吉林大学李拥军教授作为与谈人,对以上专家学者的发言与论文进行了总结提炼。

下午会议第一单元由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侯欣一教授主持,围绕“中国古代的法制、法典与‘法理’”为主题展开报告与讨论,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吕丽教授以《清代礼典及其与会典、律典之关系探析》为题,对《大清通礼》、《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三者之间的关系展开了详细的论述。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朱红林教授以《平邦国,均万民:中国早期法律中的平均思想》为题,运用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来探讨平均思想的内涵与范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长高汉成研究员以《法律与事实:清末变法中的新旧法理递嬗杂谈》为题,对清末变法的材料进行了解读并阐释了新旧法理之间的关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陈翠玉教授以《铸魂与塑形:体系化法典在魏晋肇创之“法理为本”进路》为题,深刻揭示了魏晋时期法典的法理为法律之本以及体系化法典的魂之形成与形之塑造。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邓长春副教授以《魏晋法典编纂的理论支撑》为题,对法典编纂理论的前提准备、名理律学的逻辑思维贡献、礼法新义的制度价值贡献三方面展开了详细的论证,揭示了魏晋古代法典的转折点。吉林省社会科学院于凌研究员、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郑全红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侯学宾教授作为与谈人对本单元的报告进行总结归纳。

霍存福教授做主旨发言

下午会议第二单元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昕杰教授主持,议题围绕“中国古代的‘法理’与原理”进行讨论。湖南大学法学院李勤通副教授以《中国早期罪观念的特征及其对传统法理念的影响》为题,分析中国早期罪观念的萌芽与表述形式以及基本特征,进而探索中国早期罪观念的本质与传统法的双重性影响。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副教授于洪涛以《王命与法令:秦简所见君主命令立法化研究》,通过分析秦简中“令”的种类和整合进而深入到秦代“令”源自于王命立法研究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彭巍特聘副研究员以《<刑统赋>与中国古代法理》为题,详细分析《刑统赋》中所谈到的法律的来源、学律的目的、法律的本质、学律的方法四方面,进而从《刑统赋》看中国古代的法典与法理的问题。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贾建军博士以《比附援引新诠》为题,分析了比附援引的生成基础、基本原理、司法实践三大方面。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生万文杰以《唐代“理”的表达与互动——以<唐律疏议>与唐判为中心》为题,分析了《唐律疏议》中的“抽象之理”与“具体之理”的互动,唐判中有关“理”的表达以及与《唐律疏议》的关系,进而谈到唐宋变革之际,从“融理入法”到“法理合一”的现象。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丰霏教授、东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张姗姗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苗炎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对五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精彩全面的总结。

下午会议第三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杜宴林教授主持,议题围绕“古今‘法理’之间的反思”进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陈煜副教授率先发言,以《乡饮酒礼的法理内涵及其现代意义》为题,谈到了乡饮酒礼的内涵与仪制形式、法理意义、现代价值三个方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瞿郑龙副教授以《重访法典化的基本法理议题》为题,对法典及法典化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论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苏艺博士后代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许娟教授发言,许娟教授以《中国法理学基本范畴的古典挪用》,对古典挪用与中国法理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吉林大学法学院杨淞麟博士以《墨子学说的现代法治观照》为题,认为墨子著作中提到了法的设立依据、法的实施向度、法的价值追求,以及对墨学的法治观照问题进行了分析。青海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硕士何元博以《法理与伦理——中国古代复仇文化三题》为题,对复仇问题进行了探讨。吉林大学法学院朱振教授、刘小平教授、杨帆副教授对五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的点评。


参会人员合影

会议闭幕式,由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吕丽教授主持,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霍存福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霍存福教授首先从“法理研究行动计划”以往例会涉及中国古代法律问题主题谈起,指出频繁触及古代法律,尤其本次例会以“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法理”为题进行讨论,是法律史学者向法理学者学习并获得提升的项目、机会与领域,法律史学者需要跨越法理与法史之间的鸿沟。法律史学者不习惯于思辨,对概念的准确性、概念之间的区分、概念体系的构建等等,往往做不好。会上,7位法理学者(吉林大学6位、南京师范大学1位)对法律史学论文的评议,水平很高,追问比较彻底,有方法论意义,建议将评论录音整理后,反馈给与会的法律史学者。邀请法理学者评价我们,是我们学会思辨的重要的提高路径;让他们帮我们抽象、帮我们概括。法律史学界内部的学术批评固然重要,但不够,我们更要获得外部评价尤其是法理学者的评价,这更为重要。其次,法律史学者在研究中实际上也一直在讲法理,只是不自觉。因为我们总要将事情归结到现代法学的概念、范畴或理论至少是知识点上,总要与现行法有所关照。没有人会用古代概念来解释古代概念。我的研究中涉及到的法理性的概括,我以为“情理法”是儒家性的中国法哲学范畴,“法外意”是玄学的法哲学范畴,谢安论陶侃,说“陶公用法,而恒得法外意”,“法外意”是“道”。司法呢?我以为“听讼惟明,断狱惟平”,审明、判平就是中国古代司法的理念、标准和价值。随后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晓林教授也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此次研讨会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结束。参会者表示,通过一整天的会议学习和大家的踊跃讨论,收获颇丰,意犹未尽。翘首期待在四川举行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第十九次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