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霍存福教授、武航宇教授等在《克拉玛依学刊》2024年第6期专栏上发表论文
本期刊出的4篇论文,从中国历史文化演进与中国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基本规律相结合、多学科理论与实践经验的辩证关系为视角,充分阐释了“中华法制文明”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密不可分的关系。
霍存福的《中国传统法文化视域下的陈顾远“情理法”观》,主要阐明了陈顾远有关“情理法”的基本观点及其论证过程。陈先生以赓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立场,严厉批评了法律实证主义,指出其狭隘性。而“情理法”作为中国古代法学的重要命题,既是传统,又是延续至今的现实问题,梳理陈顾远的“情理法”观,可以为我们解决中国法律的诸多问题为推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体系提供有益借鉴。陈顾远的“情理法”观,要点主要有:首先,陈顾远讨论“情理法”问题与其对立面,认为单讲法律而不讲天理、人情的实证主义法学,是不全面的,既讲法也讲情理的法学,才是全面的法学,特点是综合法学、儒家法学;同时,讲“情、理”也可以拉近普通人与法律的距离,使人们易于理解法律。其次,陈顾远通过中西比较的方式论述“情理法”,主要采取以西证中与中西互证的论证方式。比如,理是正义法、法是制定法、情是习惯法,三者各有其领域与主张。再次,陈顾远对“情理法”以分言和合言的方式进行细部论证,对“理”或“天理”、“情”或“人情”、“法”或“国法”和“情理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实质展开了深入探讨。最后,就陈顾远“情理法”观念的发展与细化进行了论证,认为陈先生“无宗教色彩”而重视“人情”与“有自然法灵魂”而重视“天理”“情、理、法”是“综合法学的要点”是其“情理法”观的核心观点。通过对陈顾远“情理法”观点的梳理与总结,可以认为陈顾远的“情理法”观在着力解决广义上的法律渊源和中国法律的核心价值问题,这为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思考。
闫晓君的《中国古代司法检验责任的发展与完善》,主要阐释了中国古代检验责任的完善与封建法典的确立及司法检验制度的进步密切相关,并始终服务于检验制度发展的需要。检验责任体系渐趋完备的主要表现有三:首先,对检验主体的规制,在以法律形式确立检验人员官方身份和待遇的同时,又将其检验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其次,责任主体的细化使责任划分更加清晰,并衍生出多层次、具有针对性的追责方式;最后,法律编纂技术的提高及检验程序的完备促进了法律规定的日益完备,是使检验制度顺利运行的有力保障。我国古代在司法检验、侦查方面具有非常突出的成就,称其为世界 先进绝不过分。这种卓异表现的背后固然有科技、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但绝离不开司法检验制度的支持以及检验责任的保障。通过对古代检验制度中“检验责任”这一内容进行深入探究和纵向比较,不仅能够引起学界对该项问题的重视和讨论,也能够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汲取更丰富的智慧、提供更广阔的视野。
南杰·隆英强、王斌斌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创制的敦煌法学视域下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从李功国先生主编的<敦煌法学文稿>谈起》一文,主要探讨了敦煌是世界文化的宝库,自古以来,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创制的敦煌法学 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民族共同体创制的敦煌法学的研究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李功国先生主编的《敦煌法学文稿》,以敦煌遗书、彩塑壁画、碑铭赞等为研究对象,选题新颖、研究方法多样、视角独特,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敦煌法学文稿包括敦煌法学在内的相关的丰富资源在其特有价值内涵之外,同样有着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道德教化、开启民本思想、重视成文化法典化、依法治理国家社会发展等共同特质。中华民族共同体创制的敦煌法学既能推动中华法制文明的丰富和发展,又能促使在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背景下创建敦煌法学新兴学科并依托其丰富的出土文献资料,全力推动现代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自主的法学“三大体系”的建构路径,进而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强国建设提供重要借鉴。深入研究敦煌法学在内的整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我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 之客观历史地理基础知识,还有助于从中华民族共同体创制的法制文明发展的历史脉络中寻找现代法治建设可资借鉴之丰富资源。简言之,创建敦煌法学学科体系、汇总中华法制文明和中国本土法治资源的整合,必将对从中华民族共同缔造的法制文明历史经验中提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具有重要意义。
武航宇、邓苏雅的《清代盛京地区伍田管理和诉讼纠纷研究——以<黑图档·嘉庆朝>案件为中心》一文,主要探讨了自先秦至清末,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不断发展,形成了“民为邦本、明德慎刑”的民本思想、“礼法结合、德法共治”的治国策略、“法尚公平、执法原情”的正义理念以及“调处息争、天下无讼”的价值追求。这些传统法律文化元素在清代盛京地区的伍田管理中均有所体现。《黑图档》为盛京内务府存储档案,其中记载了一部分行政文书、涉及盛京内务府所属伍田和所属人口的有关案件,涉及文书内容包括自划拨伍田到伍田投入使用阶段各部门的行政流程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从这些案件的调查参与中可以看出,审理机关力求公正彻底解决纠纷。对承领人、佃户而言,会受到处罚行为的范围比较小。伍田作为一项新的官营租地,在进入租佃市场时,不论是在旗署管理和出租、民间的租佃和使用权流转、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处理依据,基本上都遵循了现成存在的习惯。在办理涉伍田案件中,相关机关对于案件管辖和程序也是照着过去对于其他类官田案件的流程稳步推进。在进行行政决定和判决时,参照清代“继承明朝的传统,允许私人在被圈为官田以外的荒地进行 耕种,以先占原则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先占原则习惯,充分考虑开荒人利益,着重强调开垦的辛苦和开垦人的身份,做出有利于实际开垦土地的佃户的决定。清代伍田纠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多方面的启示,这些启示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当时社会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也为现代社会的土地管理和纠纷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